服務條件及申請

1. 以上價目表是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的常規測試服務的收費標準;若委託單位有任何特殊測試服務需求,其費用將根據每項工作的情況而定,詳細可以直接與本研究所人員聯繫。

2. 本研究所一般工作時間為:

星期一至星期四 ………… 09:00 至 13:00,14:30 至 17:45

星期五 …………………… 09:00 至 13:00,14:30 至 17:30

本澳公眾/政府/強制性假日除外

3. 服務的申請

3.1 委託單位須按以下項目之要求正確填寫服務申請文件,並須簽署及蓋章(印章所示之名稱須與抬頭所填寫之委託單位名稱完全一致,包括名稱之中英葡的一致),以電郵(contract@idq.org.mo)或傳真(+853-2835 6162)送交本研究所:

⚫ 序號1-7, 18之測試項目,委託單位應填寫服務申請表;

⚫ 序號8-17之測試項目,委託單位應填寫服務委托文件以及服務委託單;

3.2 本研究所將於收到委託單位申請翌日起計的3個工作天內,與委託單位協調前述之服務申請。

3.3 如委託單位發出採購單時,請於採購單上列明相關價目表之參考編號及委託單位申請的服務內容,並連同本研究所服務申請表上所要求的文件或資料以電郵(contract@idq.org.mo)或傳真(+853-2835 6162)送交本研究所。

3.4 如委託單位認為需對其資產或第三方購買保險,請自行投保。

4. 服務費用的結算

4.1 服務收費將根據本價目表內的項目單價及實際數量計算並發出發票。

4.2 所有服務時間之計算,將包括本研究所人員為完成服務而消耗的所有時間,包括由本研究所往返工作場地交通所需的時間、出入閘時間、出入境時間及工作場地安全培訓時間等;

4.3 在提供服務期間,所有出入閘及出入境的申請手續及費用由委託單位負責。

4.4 當本研究所人員到達工作場地後,如果委託單位需取消或延期服務,本研究所將收取出勤費用。

4.5 發票發出後,委託單位必須在發票上列明之期限內繳付全部費用。

4.6 若發票逾期未繳付,本研究所將會向委託單位發出費用逾期催款信函,委託單位應在收到相關信函後,在其上所列明之期限內盡快繳付有關費用。

4.7 在委託單位未完成上述繳付的期間內,本研究所將暫停為委託單位提供服務。

4.8 針對逾期發票,本研究所共會發出三次費用逾期催款信函,並在第二次催繳信函所示之期限後,仍未清繳費用之相關測試報告的有效性將被撤銷,但本研究所保留向委託單位追討相關服務費用的權利。

5. 報告/證書的領取

5.1 在委託單位繳付相關發票且收到本研究所發出的報告/證書領取通知後,須於90日內帶同公司印章到本研究所領取報告/證書;若委託單位未能於上述指定期間內領取,請及時與本研究所溝通協調,否則本研究所將對逾期未領取之報告/證書予以註銷且不另行通知。

5.2 所有由本研究所發出的報告/證書、發票、收據,以及委託單位所提交的付款憑證或票據,其上所載的委託單位名稱將/須與本研究所服務申請表上的委託單位名稱或委託單位發出的採購單上的委託單位名稱完全一致。

5.3 若上款所提及之文件所載的委託單位名稱無法達到完全一致時,委託單位必須提供相應之書面授權或委託(須有委託單位簽署及蓋章)。若有任何疑問,可聯絡本研究所人員協助完成該流程。

6. 以下情況,本研究所擁有立即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的權利,且不承擔任何責任:

⚫ 沒有足夠的安全措施;

⚫ 委託單位的任何暫停付款、破產或停業;

⚫ 委託單位失於履行任何應盡的義務;

⚫ 任何委託、相關樣品、檢測或實驗中包含任何已知的實際存在的或潛在的危險或危害,如放射性、有毒、有害或爆炸元素或物質,或者可造成環境污染或發生中毒的存在和危險等,而沒有事先通知本研究所。

7. 本研究所對提供技術服務期間,所發生之任何非因本研究所之服務行為而導致的故障、損壞、損失、損害、或其中產生的賠償,將不負任何責任。

8. 對任何延期、部分或全部服務不能實施等情況,若為出於任何本研究所不可控之因素,如直接或間接因委託單位失於履行應盡的義務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導致的,本研究所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9. 對於因逾期不領取報告/證書而被自動註銷所引致之一切後果,本研究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10. 本價目表之更新無需對任何第三方進行事前通知,且舊版本價目表將於新版本價目表生效日起失效。